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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0/6/19 14:21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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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拒签致死”事件


近日,在卫生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,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就“拒签”事件表态称,尽管“拒签”事件的发生令人遗憾,但是手术签字制度符合知情同意的原则,也符合国际惯例,但同时他也表示,手术签字制度并不意味着患方的签字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(12月11日本报报道)。应该说,这不过是澄清了一个基本的医疗常识:手术签字并不意味着签订“生死状”。卫生部通过澄清签字制度的含义来消除当事人的顾虑,以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,无疑体现了一种道义上的担当。其实,对于大多数患方而言,手术风险告知制度所阐释的风险,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有所了解,医院的详尽告知不过是让患方“温习”了一遍手术风险而已,因此,从具有普遍性的制度层面讲,详尽的风险告知并不能完全消除患方的顾虑。所以说,患方签字顾虑的真正原因不在于,或者说主要不在于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详尽的风险告知义务。比风险告知更关键的其实是医疗风险的分担,合理的风险分担和责任分配制度,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患方对医疗机构的不信任,从而更从容地在手术单上签字。可现在的问题是,医疗风险的责任分担其实不尽合理,签字的患方要为医疗行为承担更多的风险。按照现行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的规定,医疗事故的认定适用的是过错责任,即只有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,医疗机构才应承担责任。这其实意味着,对于在手术单上签字的患方家属而言,其要主张医疗机构为“不利结果”承担责任,就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。显然,于医患双方而言,患方的信息不对称劣势,使得其往往很难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,而且即便诉诸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,也会遭遇对方“非中立性”导致的“程序不正义”。因此,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之后,不少患者都会绕开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,以一般人身损害为由,借助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规则,来寻求医疗机构为“不利结果”承担责任的制度路径。从这个意义上看,隐藏在“拒签”事件背后的深层次悲剧是体制上的“不善”,即本应合理分担风险的手术签字制度,在不合理的制度下,成为了“所有问题都由患方扛”的“霸王条款”,这不仅是“拒签”事件中当事人的悲剧,也是我们所有人在签字时顾虑重重的真正原因。因此,对于“拒签”事件,我们的反思不能仅仅停留在风险告知的“细节完善”上。也就是说,促使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尽快合理确定医疗事故责任,才是隐藏在“拒签”事件中体制上最大的善,当然也是消除患者在手术单上签字时重重顾虑的最好方式。志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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